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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寧商標小課堂—首字為“國”字商標的審查實踐及法律適用關鍵詞:濟寧圣佳商標注冊 發布時間:2024/8/19 11:48:36 瀏覽量: 山東某生物有限公司申請第38263443號“國錳”商標,指定商品為第5類農用殺蟲劑、農用殺菌劑等相關商品上,被商標局以易導致消費者對商品的原料特點產生誤認為由駁回。首字為“國”的商標申請被駁回情況屢見不鮮,通過本文的分析,希望能為商標注冊申請人提供一定的參考。 一、易被駁回的情形 (一)首字為“國”+產品名稱的商標申請被以直接表示商品原料特點為由駁回。首字為“國”與產品名稱組合申請的商標,一般消費者易理解或具有“國家的”“國家級”等含義,易使消費者誤認為該標志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務項目得到國家相關機構的認證或為政府部門授予的一種榮譽。 上述山東某生物有限公司申請第38263443號“國錳”商標,由“國”字與名詞“錳”結合。經查,“錳”是一種常見的化學元素,常以錳和碳元素結合所形成的金屬有機化合物等形式,用在農用殺蟲劑或殺菌劑等相關產品上,易使消費者誤認為殺蟲劑、農業用殺菌劑等商品的常用原料達到或者接近國家級標準,從而使消費者誤認為該商品的質量等特點也達到或者接近“國家級”的標準。與之類似的還有貴州某酒業有限公司申請的第36842071號 商標,指定使用在第33類商品上!皣啤睂σ话阆M者而言,易理解為具有“國家級” 酒的含義,“定制”是為其專門定制的固定含義。以“國酒定制”作為商標,使用在指定的“葡萄酒、白蘭地、威士忌、燒酒”等商品上,夸大宣傳了該商品的品質特點,易使消費者誤認為該商標所指定的商品品質達到了“國家級”的標準,且專門為政府相關部門定制的酒。適用的駁回依據為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八)項等法條。 (二)首字為“國”+行業名稱的商標申請被以技術特點為由駁回。如:深圳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申請的第41307538號 商標,使用在指定的“計算機網絡上的在線廣告、商業中介服務、廣告空間出租”等服務項目上。結合申請人指定的服務項目,易使消費者理解為國家商業的聯合之意,刻意夸大了指定服務的等級內容等。與之類似的還有蘄春縣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請的第30273149號 商標。經查,“灸”本意為以艾絨制品熏烤于穴位或患部的一種中醫療法,是中華民族早期使用的一種治病方法,具有安全、方便、無副作用的特點。以“國灸堂”作為商標,使用在指定的“熏蒸香錠、藥草、貼劑、醫用藥物、護膚藥劑、人用藥”等商品上,夸大宣傳了指定商品的品質特點,易使消費者誤認為該商標所指定的商品用在中醫療法上達到或者接近國家級標準,起到了誤導消費者安全用藥的負面消極作用,從而產生不良影響。適用的駁回依據為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第(八)項等法條。 (三)首字為“國”+動詞組合的申請商標,被以整體易產生其他不良社會影響為由駁回。申請商標為“國+動詞”的組合,本身并無任何實際含義,非社會中某種行業內常用的專業性詞匯,也不是消費者約定俗成的對某一種商品或服務項目的稱謂,但申請商標整體具有其他不良社會影響。如:貴州某互聯網科技有限公司申請的第34479934號商標,指定使用在第44類動物養殖、獸醫輔助、動物清潔、寵物清潔、水產養殖服務等服務項目上。根據我國大眾的普遍認知能力,一般理解為描述動物寵物行為能力的詞匯“爬”與單個“國”產生聯系,蹭“國”含義的熱度,帶有貶損的指代傾向,使用在指定服務項目上易產生不良影響。適用的駁回依據為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等法條。 (四)首字為“國”+特定名詞構成特定含義的商標申請,被以整體易產生其他不良社會影響為由駁回。如:中山市某燈飾有限公司申請的第27628511 商標!皣瘛闭凵涑鰢移犯窦磭业臉s譽之意,盡管申請的商標還包含英文圖形等其他要素,但由于關系到國家尊嚴,如果其作為表示商品或服務的商標進行使用,必然會對國家的聲譽造成負面影響,從而產生不良的社會影響。適用的駁回依據為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等法條。 上述申請人以“國”與其他文字組合申請商標,刻意夸大指定商品的品質特點,使申請人在市場競爭環境中比較其他市場主體取得不正當的競爭優勢,擾亂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甚至危及到市場經濟的整體利益和有序發展。 二、可接受含國字商標的審查情形 在審查實踐中并非認定所有首字為“國”的詞匯組合商標都易導致消費者誤認或產生不良影響。依據2010年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發布的《含“中國”及首字為“國”字商標的審查審理標準》,首字為“國”字,但非“國+商品名稱”組合的申請商標,應當區別對待。對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質量特點或者具有欺騙性,甚至有損公平的市場秩序,或易產生政治不良影響的,予以駁回。如:安徽某貿易有限公司申請的第27588902號 商標,指定使用在第9類計算機軟件(已錄制)、電子出版物(可下載)、計算機程序(可下載軟件)、可下載的計算機應用軟件、具有人工智能的人形機器人等商品上。由于“強”本身含義并不指代某一種商品或服務的程度水平,與首字“國”結合,無固定含義,是社會公眾日常書寫用語的慣用組合,也沒有直接表示商品或服務的某種特點,相關消費者一般不會與“國家級”的層面上產生對應關系。與之類似的還有江蘇某自動化科技有限公司申請的第18513315號 商標,指定使用在第7類木材加工機、刨花機、刨削機等商品上。該商標漢字部分為“國全”與缺顯部分“科技”,且“國全”無固定含義,不是機械行業內的常用專業術語,該商標除漢字部分,還有其他英文和圖形要素構成,整體產生了超越“國”字的新含義。在不違反商標法其他條款規定的情形下又無他人在先權利,可予以初步審定。 三、對申請注冊商標首字為“國”與其他文字組合而成的商標,建議在具體的申請過程中注意以下兩方面 一是當申請商標首字為“國”字時,應當考量其是否屬于易使消費者對商品或服務的特點產生誤認,或易導致不良影響的,避免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或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 二是當申請首字為“國”字商標時,雖未直接表示指定商品的某種品質特點或服務的內容特點,但也要避免整體具有其他不良的社會政治影響,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 來源:濟寧圣佳商標注冊 http://www.blackhogsaloon.com/content/?754.html 相關文章 |